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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4/nw23373/nw23375/u26aw19780.html
发布日期: 2009-10-20   
上传时间: 2015-11-17   
政府发文编号: 沪府办发〔2009〕33号   
作者:

 

关键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已转制为企业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构成区域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显著提高了科研人员面向市场的创新意识,有效促进了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探索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支撑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在促进科研成果实现更快转化的同时,转制科研院所为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制约和削弱,部分转制科研院所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产业技术进步对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服务提出的需求。在坚持市场机制、确保竞争活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转制科研院所为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已成为上海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加快提升并充分释放转制科研院所为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现就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面向本市和长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转制科研院所在产业发展中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专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行业标准的创制能力,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在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支撑引领上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

二、在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聚焦功能、分类指导、自主选择、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在继续保持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市场化和运行企业化的前提下,聚焦转制科研院所已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所需、但通过市场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研发功能和服务功能,针对转制科研院所的局部或者整体,对其承担的相应功能给予支持。各转制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自主选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进程。

三、各转制科研院所可依托已有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共性技术研究基础,建设相关研发基地,并在此基础上,申请筹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或“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委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或《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对研发基地进行界定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研发基地纳入支持序列。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相关研发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助。

四、对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申请开展整体改革试点,在将其研究开发及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与产品生产功能进行分离后,以其研发服务功能为基础,整建制地转为“新型科研院所”.

新型科研院所以推进产业科技进步为宗旨,承担产业基础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共职能及准公共职能(以下统称“公共职能”)。

转制科研院所原有的产品生产等其他非公共职能,可逐步从新型科研院所剥离成为独立运行的衍生企业。新型科研院所可以控股、参股等方式,设立衍生企业。

五、新型科研院所继续保留原有的企业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全部用于其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及与其公共职能相关的能力建设。

六、对新型科研院所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中承担的公共职能,由市科委每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新型科研院所实际承担的公共职能给予相应的支持。

七、新型科研院所可通过投资衍生企业、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获得投资收益和技术性收入,收益和收入应全部用于其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及与其公共职能相关的能力建设。

八、申请开展新型科研院所整体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院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仍然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最近两个年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收入的总和,均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0%;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并在行业内具有公认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承诺最迟在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实施后的两年内,将原有的产品生产等非公共职能全部从新型科研院所剥离,并不再新增。

九、申请开展整体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院所需根据本指导意见,拟订改革试点方案并报送市科委,经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进一步为包括新型科研院所在内的转制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加强协调、改进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转制科研院所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计划攻关、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以及区县特色产业创新集群培育,促进各类转制科研院所更加紧密地融入区域创新体系。

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