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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xzgfxwj/sfzggwxzgfxwj/202304/t20230406_11852203.html
发布日期: 2023-03-28   
成文日期: 2023-03-28   
上传时间: 2023-07-27   
政府发文编号: 渝发改规范〔2023〕2号   
作者:

 

关键字: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

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9号)等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以下简称“市基建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9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是市级政府投资的组成部分,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重大公益领域。主要包括:重大社会事业及民生工程、党政机关部门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公检法司和部队等政权建设、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市级配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应由省级配套资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三)市级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前期研究、重大决策咨询及调查研究课题等。

(四)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等。

第三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统筹平衡、集约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与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使用。

第四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含购置)、改扩建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用地、前期工作等费用;不包括精装修、办公设施设备以及不涉及功能性、结构性改造的维修改造费用。

第五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按《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9号)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程序。其中,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基建统筹资金配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新要求或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基建统筹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基建统筹资金的总体平衡和预算公开评审,配合编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计划,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市基建统筹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成熟度和重要程度筛选申报项目,指导项目法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监管责任,对申报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审计、督导整改落实工作。

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属地责任。

项目法人(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建设管理代理单位,下同)应当严格承担市基建统筹资金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自查及自评等。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设定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支付资金,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通过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计划安排

第八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储备谋划、合规审批、制定年度计划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细化市基建统筹资金项目储备,对市级行业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和类别,实行项目库分类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的安排应按照市级政府投资进行管理,按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细化落实,形成投资计划。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市基建统筹资金需求。对于符合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安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投资计划下达等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分批下达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报市基建统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原则上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已核定投资概算,且在资金下达当年能够开工;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原则上同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级配套补助计划;

(三)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前期研究、重大决策咨询及调查研究课题等前期工作费用;

(四)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市基建统筹资金书面文件。申请文件应写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目标、资金筹措来源及已使用情况、年度市基建统筹资金的用款计划等,编制年度绩效目标,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年度内资金使用完毕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深度和资金需求,细化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基建统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下一年度市级基建统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评审,下达评审结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按照前述职责分工做好计划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行业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调整方案,按原申请方式重新调整下达。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草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数据库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地方系统,是全市政府投资管理的综合应用平台。除涉密项目外,市基建统筹资金补助项目均应通过数据库申报、下达投资计划,实现项目计划、资金数据全流程监管,为项目监督检查、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绩效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县相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项目法人,依托数据库按月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监督机构应核实项目法人填报信息情况,通过数据库提出下阶段用款需求建议,为资金拨付提供数据依据。

第十七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进行预算公开评审、实行年度预算零结转,按照《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开展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组织专业力量对监管对象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纳入审计、督查、评估督导范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接受和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对审计、督查、评估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

对审计、督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加强诚信管理,有关部门应将参与建设的项目法人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和涉敏以外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管理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针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紧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办法》(渝发改投〔2018〕14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