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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6/11/art_46144_9205237.html
发布日期: 2020-06-11   
成文日期: 2020-06-08   
上传时间: 2020-07-09   
政府发文编号: 苏政办发〔2020〕43号   
作者:

 

关键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部分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困难,残疾人的生活、康复、就业、托养等基本服务保障受到较大冲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疫情对残疾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困难,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改善残疾人基本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

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疫情期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补贴奖励政策不受年限限制。对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提供创业就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基础上,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残疾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残疾人申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开发适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鼓励发放盲人按摩消费券。

3﹒加强就业服务保障。落实残疾人常住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评估等服务。主动帮助失业残疾人做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产品和辅助性就业产品纳入消费扶贫产品目录,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劳动所得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减轻残疾人服务机构负担

4﹒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减免征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各地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的奖励办法。

5﹒补贴经营成本。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各地根据实际,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

6﹒减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底。对企业性质的参保残疾人服务机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调整落实残疾人服务保障有关政策

7﹒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对符合康复救助标准的残疾儿童,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接受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的,机构内康复训练规定完成时间,由原来不少于9个月(每月22天)调整为不少于5个月(每月22天)。创新儿童康复服务模式,将线上康复训练指导纳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方式。对仍在提供服务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其服务情况即时拨付项目资金。

8﹒落实机构补助政策。疫情期间暂停运营的“残疾人之家”、托养中心和辅助性就业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原接受服务的,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到“残疾人之家”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开展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按照各地日间照料服务标准执行。

9﹒保障“两项补贴”正常发放。对疫情期间申请残疾评定无法及时实施而未取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在申请残疾鉴定后向乡镇(街道)“两项补贴”一门受理窗口报备,待残疾人证办理成功后,符合条件的,“两项补贴”申请时间可从报备时间起算。

四、抓好协调保障服务

10﹒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复学。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复学等各项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申请复学复训,具备医疗资质的按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执行,具备教育资质的按当地教育部门要求执行。暂未取得医疗或教育资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以及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盲人按摩机构,由残联协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按要求执行。残疾人服务机构名单由当地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11﹒加强工作衔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同时,要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因地制宜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着力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