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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中国?安徽门户网站 http://www.ah.gov.cn/UserData/DocHtml/1/2013/7/12/9153284023369.html
发布日期: 2010-04-02   
上传时间: 2014-12-11   
政府发文编号: 皖发〔2010〕10号   
作者:

 

关键字: 

  为认真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1、从2010年起连续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可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等方式扩大范围,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扩区。

  3、区位、交通及产业基础较好的工业聚集区可批准筹建省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可同时设立为省级高新区,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4、在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5、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省市、市县之间的广泛合作。

  二、大力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6、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

  7、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示范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9、建立并认定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三、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10、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

  11、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集中区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12、示范区内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有偿调剂,示范区外市、县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示范区市、县。支持示范区市、县为其他地区土地整理垫付前期资金,整理置换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垫付资金方使用;也可用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价入股,共建合作园区。

  13、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

  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效应

  14、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并报省政府备案。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其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6、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示范区内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8、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对进入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企业涉及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减免政策;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0、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2年前示范区每个县至少成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22、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3、建立便捷高效支付清算系统,实现示范区内免费通存通兑。完善跨省金融结算,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六、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24、科学编制示范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5、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

  26、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上报环保部的项目积极提供服务,争取加快审批速度。

  七、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

  27、依托高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职学校、骨干企业,建设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若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和引智示范基地建设。

  28、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29、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省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支持内外贸发展

  30、充分运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回用等政策,支持示范区扩大消费。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31、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32、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推进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为芜湖保税港区建设准备条件,快速审核、审批或转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建设项目。

  九、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

  33、建设以示范区为核心、覆盖全省、联结长三角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立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回乡创业。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34、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3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

  36、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7、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示范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8、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39、扩大县级和部分试点镇的经济管理权限,形成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合力。

  40、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激励。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