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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j.gov.cn/art/2006/11/10/art_5495_280980.html
发布日期: 2006-11-10   
上传时间: 2012-11-27   
政府发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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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

前 言

防震减灾是科技型、社会性、基础性的公益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促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照国家防震减灾规划,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事业的需求,特编制本规划。

通过编制本规划,理清基本思路,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和规范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21号)、《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浙政办发〔2004〕120号),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规划2006-2010年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

本规划是省政府指导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审批防震减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同时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一、现状与背景

通过“十五”防震减灾计划的实施,我省加强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防震减灾综合能力逐步增强。

(一)现状

1、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

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建设,健全和充实了省、市和部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时部署和检查各地的防震减灾工作。各市和一部分县(市、区)明确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为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制建设,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为国家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在我省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了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要求,省和大部分市已经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分地区对建设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防震减灾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

2、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

经过“十五”期间的努力,我省地震台站质量和数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有人值守的模拟记录过渡为主要是无人值守的数字记录,观测手段从10多台项增加到40多台项,地震观测技术初步实现了数字化和网络化。数字地震台网能在10分钟内完成省内陆域部分地区2级以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速报。地震监测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地震预报工作的开展,全省较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基本上都能及时作出较准确的震后地震趋势判断。

3、震害防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一些重大工程和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省有关管理部门还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2000年以来,全省200余项重大工程和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科学地确定了抗震设防要求。我省宁波市、杭州市已启动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

各级地震部门广泛开展了法律、法规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利用发放宣传册、开展地震知识讲座和地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大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所提高。

4、地震应急机制不断完善

省政府组织了省级地震应急指挥演练。各地和各部门十分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本地区震情和区域地质构造特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各项工作的检查和落实。温州、舟山等地多次发生较强有感地震,部分市县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能按应急预案的要求,沉着应对,及时处置,消除了群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存在问题

1、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我省是经济强省和海洋大省,海岛、海域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较弱,地震烈度速报及地震海啸的预测预警工作尚属空白;水库诱发地震监测与强震动监测基础薄弱;全省没有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前兆观测系统,缺少精细的地表位移场图像和现代地壳运动及构造变形的空间分布数据,使得地震预测预报能力难以进一步的提高。

2、城乡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城市部分旧建筑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潜伏高风险;农村民居多数未设防,抗震能力亟待加强。

3、社会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地震知识宣传普及面不广,社会公众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还很低。

4、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完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支撑系统不完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还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险能力不强,大部分城市尚未建立必要的地震避险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

5、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防震减灾工作未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分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不健全,一部分地区行政执法和群测群防工作未正常开展。

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防震减灾投入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科技支撑力度不够,安全教育滞后等。

(三)发展背景

1、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构建和谐社会对防震减灾的需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省委十一届四次、六次全会分别提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2、经济建设对防震减灾的需求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实现了由资源小省到经济大省、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由计划经济到初级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跨越。2010年全省将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4年,长三角地区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防震减灾战略重点地区,也是2006-202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这对包括我省在内的长三角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的需求

我省城市化水平较高,人口密度大,潜在地震灾害威胁大。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营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防震减灾工作做到:使未来地震灾害的风险能够预期;努力避免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能够高效有序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尽可能把应急状态控制在局部范围,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冲击;缩短恢复周期,避免和减少经济运行中断或迟滞。综合上述需求,进一步提高我省预防和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二、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和努力建设“法治浙江”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防震减灾必须面向社会。从全社会公共需求出发,不断拓宽防震减灾为社会服务的领域和内容。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努力增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意识。重视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必须依靠科技。充分依靠科技,用科技引领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提升。要加强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进地震科学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全省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防震减灾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的大局,实现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以“地震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安全。

--防震减灾必须引入市场机制。要主动适应市场,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我省长三角地区和大中城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其他地区抗御5级地震的能力。

当我省长三角地区和大中城市遭遇6级地震、其他地区遭遇5级地震时,建筑物严重破坏比例很低,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设施不会造成严重破坏而引发大规模次生灾害,生命线工程不会遭到严重破坏而导致功能失效,政府高效有序地指挥实施地震应急,受灾居民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者迅速展开救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很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小,即使遭遇更大地震,也会大大减轻灾害程度。

(四)能力要求

要实现以上目标,防震减灾必须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实行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的全面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到2010年,全省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与救援能力要求如下:

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内陆区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其中大中城市及杭州湾周围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海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3.0级;在一定区域争取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对地震海啸进行监测和预警。

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农村房屋和易诱发地震水库库区的建筑物进行有效的抗震设防;全省低于Ⅵ度的地区参照Ⅵ度区设防。

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协调配合处置地震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加强。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灾情信息及时获取,指挥系统全面运转,救援力量迅速到达灾区。震后24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并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基本覆盖全省。

三、主要任务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必须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防震减灾工作三大战略要求,迎接挑战,加快发展,大力加强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保障。依据规划目标,确定主要任务如下:

(一)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按照国家防震减灾战略重点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好现代化地震观测网络,有效监测我省大陆、近海海域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活动。加快建成由陆地台网和海岛、海域台网组成的全省地震观测网、烈度速报网和地壳形变观测网以及各类数据处理中心。为减少城市干扰对地震观测的影响,重要城市周围地区要开展深井地震综合观测。易诱发地震的水库应建设专用监测台网,有效获取水库地震活动的精细资料。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宏观测报网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作用。建立各类地震监测设施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和备案的制度,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政府要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地震部门要走监测、预报、科研三结合的道路,有计划地开展区域地球物理场、地质构造和地震前兆机理等基础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提高。逐步提高分析预报水平,争取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成功率不断提高,短期预报有新的进展。

(二)加强城市震灾防御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内容。做好城市地震安全基础工作,继续强化我省长三角地区城市群和温州市的地震综合防御措施。各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

开展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震害预测。各级政府要组织建设、地震等部门,进行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1995年前建成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结合城市改造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危旧房屋进行加固和改造。对病险水库、位置重要的水库和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以及各类危、旧校舍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改造加固。开展城市震害预测工作,为城市震害防御决策和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三)增强农居地震安全能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建设、地震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进一步执行《浙江省村镇建房抗震技术导则》,加强对新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检查和指导,提高农居抗震水平。各地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对地震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村庄实施治理或搬迁,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农居防震抗灾能力。

(四)提高抗震设防管理水平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及其他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各地切实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

(五)完善地震应急反应机制

加强省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设,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保证领导小组能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担负起抗震救灾的各项指挥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不断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重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力量建立省级地震救援队;因地制宜,结合其他灾种的救援力量,组建各地地震救援队伍,开展地震救援训练;积极推进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与地震应急救援有关的单位应做好各项救助准备,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合理建设地震灾害应急物品的储备体系,满足应急救灾工作的需要。发挥已建各类避灾场所的作用,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避险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农村避灾场所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和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建设、民政、国土资源、气象、海洋渔业、水利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学科、跨区域的数据共享机制,构筑信息共享平台。

(六)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民政、宣传、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及城市社区应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省教育、地震、科协等部门组织编写适合社会不同层次的防震减灾宣传作品,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通用地方课程和科普活动中。各级科普教育馆和科普教育活动应增加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内容。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将实施七大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全省防震减灾向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转变。

(一)长三角城市群地震与地震海啸监测技术系统

建设由全省50个子台组成的地震烈度速报台网;建设由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子台组成的深井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地震海啸监测技术系统,包括2个沉浮式海底地震观测站, 2个深海验潮站和一个海啸监测预警中心。建设期为2007年至2010年,经费由国家、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二)地壳形变观测网络工程

建设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等15个实时观测的连续基准观测站;建设淳安、临安、洞头、苍南、奉化等26个定期观测的基本观测站,配备重力、地磁流动观测系统;建设温州、湖州2个定点重力观测站;建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数据共享系统。建设期为2006年至2008年,经费由国家、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三)大型水库地震安全基础工程

对已建的珊溪、在建的滩坑大型水库进行诱发地震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研究;建设珊溪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前兆监测台网;建设滩坑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前兆监测台网和综合数据处理系统;开展库区及其周边地区断层活动性探测,对库区各类建筑物抗震设防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价;制定专门的水库地震应急预案。建设期为2006年至2010年,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四)城市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完成宁波、杭州城市活断层探测;做好温州、余姚等市、县(市)城市活断层探测试点;开展2个县级以上城市地震小区划示范工作;进行城市震害预测,建立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期为2006年至2009年,经费由国家、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五)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

对全省农村民居进行抽样调查,建立样本数据库;进行抗震防震技术研究,编制图集;开展抗震防震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建设省级技术服务中心网站1个;在嘉兴、温州、宁波开展抗震防震实用技术试点。建设期为2007年至2010年,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六)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省级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11个市级地震应急救援队;完善全省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建设省、市、县(市、区)地震灾情信息速报网络系统;在杭州、温州、宁波、嘉兴、舟山市等选10个社区开展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试点;设立杭州、嘉兴、宁波、绍兴、舟山、温州等6个城市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和疏散通道;结合其他灾种视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期为2006年至2010年,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七)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网络

建立省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组织制作和引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制品;在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和重点监视区县(市、区)建立8个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在11个市建设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30所;选择有条件的5-7个地震台进行地震科普设施的改造,向社会开放,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现场展示。建设期为2007年至2010年,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方面,要充分保证防震减灾主要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建设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防震减灾事业投入力度,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公益性基础地位,建立与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

(三)推进科技创新

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指挥、工程抗震及综合防御对策的研究,引进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大力推进地震科技进步与运用,全面提高我省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四)依法强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在我省的有效实施,加强防震减灾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充分依靠各级人大推动防震减灾执法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加强监督指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实施,做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居住环境的地震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五)注重人才培养

以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改善队伍总体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依靠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人才梯队。大力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做好全省防震减灾事业人才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六)增强工作合力

各级有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合各类救灾资源,形成防震减灾工作的合力。地震部门要继续做好地震监测、灾情预测和指导救灾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要增加地震科研经费,加快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进程;建设、民政、民防、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努力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宣传、教育、科协等部门要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工作;驻浙部队、武警、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和救援训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