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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http://www.zjkjt.gov.cn/html/zcfg/detail.jsp?lmbh=0304&lmms=省级有关部门文件&xh=1665
发布日期: 2004-09-02   
上传时间: 2010-12-01   
政府发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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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1、民营经济是浙江的优势和活力所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规模迅速扩大,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步伐加快,共同推动了民营经济竞争力的显著提升,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体制机制优势的集中体现和最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在浙江由资源小省向经济大省转变、人民生活由温饱向小康跨越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国际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我省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有利的时机和广阔的空间。但随着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变化,我省民营经济结构性、素质性矛盾日益突出,资源和环境制约的问题不断显现,保持原有竞争优势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事关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新飞跃。

3、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充分发挥“八个优势”、深入实施“八项举措”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科技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增长方式全面转型、竞争能力全面提升、发展环境全面改善,在更高层次上保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4、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本质要求。从浙江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民营经济从主要依靠先发性的机制优势,向主要依靠制度科技管理文化的全面创新转变,提高民营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从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和商贸业,向全面进入高技术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和新兴服务业转变,提高民营经济产业层次和发展水平;从主要依靠国内资源和国内市场,向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提高民营经济外向发展水平;从现有特色产业、小规模经营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集群化、规模经营转变,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从比较粗放的经营方式向更加注重集约发展的经营方式转变,提高民营经济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5、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目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培育一大批知识型、创新型、战略型的民营企业家,形成一大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较强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一大批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构筑增长方式集约化、产业组织合理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格局。2004年至2007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上缴税收占全省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结构

6、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次。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机遇,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推动民营经济在国际化合作与分工中提升发展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推动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与国际知名公司建立多层面的合作关系,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特色产业的发展基础,吸引跨国公司把相关的高水平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附加值加工制造业。

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形成一批成长性强、带动力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7、推动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划和建设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和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建设机制,加快整合和提升各类园区,支持建立技术研发、质检监测、咨询策划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着力提高园区投资密度和产出水平,构筑有利于民营企业集聚发展的平台。加强科学规划和政策导向,构建面向区域特色经济、功能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一批以核心区块为支撑、民资与外资并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8、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化程度。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关联、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形成以技术、资本、品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的分工协作体系。支持优势民营企业着眼于追赶国际先进水平,制定实施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争取进入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产业链。加强现代物流体系规划和建设,积极推动专业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发展法律、会计、评估、信息等中介服务业,通过不同产业领域的协调推进和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产业组织结构。

9、推动民营经济外向拓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与合作,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的有利时机,积极到上海设立信息、技术和营销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到东北、中西部等地区开展企业购并、资源开发和市场开拓,实现低成本扩张。简化民间资金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尽力满足民营企业用汇需求,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销售网络。继续加快实施外贸主体多元化,对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备案制。整合涉外监管和服务资源,改革进出口货物查验方式和机制,加快实现跨关区无障碍通关。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的摊位,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合理分配。简化企业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境手续。

三、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创新

10、引导企业制度创新。在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寻求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形成开放多元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科学的企业决策机制和制衡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实行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导延续家族制经营的企业,在保留原有产权结构的基础上,突破自身局限,创新治理结构,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经营机制。

11、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推进民营企业以共建技术中心、联合技术攻关、共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载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努力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数据库和公共检验检测系统,发展民营科技型服务企业,完善技术市场和风险投资机制,健全主要面向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业盈利企业,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民营企业实行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和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样享受有关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所有单位的合法权益。

12、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民营企业管理信息化工程,推动企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实施民营企业品牌经营工程,强化质量管理,积极推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认证,加大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内先进行业标准力度,引导企业注重产品创意、工艺设计、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健全财务、分配、成本、人力资源等基础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浙江制造”的整体品牌形象。

13、促进企业文化创新。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商业道德,积极倡导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司文化。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树立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经营宗旨,把追求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制企业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业缘理念,根据企业实际,挖掘和提炼自身特有的精神内涵,形成具有较强凝聚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特色文化。

四、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4、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和修订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领域。凡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深化电力、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

建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现有设施产权转让等途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和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登记备案制。

15、简化企业注册登记。认真实施企业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企业注册登记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公开办事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一站式”并联审批。民营企业设立时除需办理环保、规划、用地、消防等法定许可手续外,不再另设前置条件。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三年注入;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1000万元。放宽企业申办限制,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的,非关键条件欠缺但近期能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对企业在工商领域开展无经营范围登记制试点。

16、控制商务成本。加快“五大百亿”工程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和调度,努力缓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瓶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加强对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和垄断经营产品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在土地、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供给和价格方面,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擅立名目收取行政事业费。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转变为强制性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信用浙江”建设步伐,坚决反对地方加强财政支持。各级政府性专项资金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优化支出结构,从侧重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向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变。整合各类扶持资金,加大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科技孵化器创设、品牌战略实施以及园区共享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主动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基金。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

18、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把民营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从民营企业的特点出发,改进信贷管理方式,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依法为民营企业及时确认土地、房产等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抵押贷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票据业务和授信业务,对业绩优、资信高的民营企业探索实行信用贷款。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募集、收购等多种途径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

19、完善人才支撑。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公平对待,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加快培育职业经理等人才市场,努力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配套做好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户籍管理等相关衔接工作。努力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体系,形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的有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聚才、育才和用才环境。

20、健全法制保障。依法加强私人财产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提供世贸组织规则咨询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起诉、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和监管

21、加强对民营企业宏观指导和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机关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和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和传递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和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具体措施,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2、改进对民营企业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鼓励企业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速淘汰高耗低能设备,切实走资源节约型和生态环保型发展之路。

23、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赋予全省性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等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健康发展,扩大其在行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促使其独立、公正、规范的运作。

2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民营企业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群众,为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