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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上传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812/t20181205_1373271.shtml
发布日期: 2018-10-27   
上传时间: 2019-05-31   
政府发文编号: 鄂政发〔2018〕44号   
作者:

 

关键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7日

  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强化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0%和10%以上,全省17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低于47微克/立方米,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一公里外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全省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环保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省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各市州开展“三线一单”具体落实工作。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七个城市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负责)

  2.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以及长江沿线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积极推进6市1区老工业区151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促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到2020年,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完成90%以上。各市州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按职责负责)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分年度制定实施《湖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为重点推动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经信委负责)

  大力化解钢铁等过剩产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安排,逐年完成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大查处力度,严防退出产能恢复生产,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炭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4.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各市州“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各地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各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或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应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5.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实施《湖北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方案》。重点抓好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及重点支持园区建设,积极支持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探索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18年、2020年底,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分别控制在1.79、1.8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分别累计下降11%、16%。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2020年,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强化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到2020年,武汉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削减500万吨,襄阳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削减60万吨,宜昌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较2017年削减45万吨标准煤以上。(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7.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科学规划区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使用与分配,因地制宜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以上。(省能源局负责)

  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省内天然气干线、支线联络线和储气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LNG资源,构建多元化供气格局,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有序推进“气化乡镇”工程,提高天然气通达能力。拓展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扩大工业、发电、交通等领域用气规模。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90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6%。(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8.做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地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工作。根据全省气源保障和储气调峰能力,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参与)

  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市州城市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县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9.淘汰老旧燃煤机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当年国家标准的煤电机组坚决予以关停。及时关停拆除“僵尸机组”,二年以上不运行机组,不再安排优先发电计划;三年以上仍不运行机组,动员企业主动申请关停并核销容量。鼓励小型供热机组尽早退出运行。(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2019年6月底前制定燃煤机组专项淘汰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10.强化煤炭消费管控。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研究制定推进山区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的意见,开展洁净煤试点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省能源局负责)

  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用煤企业要有优质煤储备,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省能源局、省经信委负责)

  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和散煤销售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依法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加强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省能源局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各地政府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1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扩大绿色建筑覆盖范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建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等参与)

  (三)大力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发展绿色智慧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湖北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方案,2020年底铁路客运周转量和水路货运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大幅提升铁路客运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500公里以上,全省铁路货运量大幅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建设干线货运铁路。重点推进福银、襄荆等通道高速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杭瑞、京九等综合运输通道中的铁路建设。积极推进沿江高铁开工建设,打造与长江货运通道功能互补的沿江快速客运通道。加快建设蒙华煤运通道,为华中能源供应提供保障。重点建设主要港口核心港区铁路集疏运通道,着力推进核心港区和重点港区的疏港公路建设,完善物流园区、大型产业园区集疏运体系,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加强现代港口集群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宜昌、荆州、黄石、襄阳五大港口群建设,重点开展武汉阳逻港区、黄石新港铁水联动示范工程建设和营运,引导中长距离大宗散货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码头规划布局,继续推进“一港双园”模式发展,到2020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能力、集装箱通过能力分别突破4亿吨和500万标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重点推进多式联运,大力推动“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依托综合交通骨架网,加快打造沪汉渝、福银、京广、襄荆等多条物流大通道。争取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鄂州及恩施等地开展多式联运示范项目,重点打造一批江海直达运输、内外贸铁公水班列、散改集联运、零担铁公空联运等多个方面的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现代物流园区,推进综合交通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13.加快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其中,各城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重2018年、2019年应分别达到55%和65%。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湖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力争建设充电站不低于410座,充电桩约19万个。(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提高铁路电气化率,适度超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港口岸电、机场桥电系统,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参与)

  积极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积极建设绿色航运示范区。2020年底前,打造十堰丹江水库、鄂州梁子湖“绿色航运示范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14.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推进武汉石化、荆门石化、潜江金澳等炼油企业油品升级改造。(省能源局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鼓励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提前供应。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职责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参与)

  1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积极搭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各地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参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机动车维护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16.加强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全省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大力开展港口岸电建设。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方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等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参与)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各地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武汉市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湖北机场集团等参与)

  (四)开展工业污染源减排治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17.实施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快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于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2018年底前除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外其他机组实现超低排放;2019年底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18.实施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推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重点城市,涉及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等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全部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参与)

  注重过程控制,以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1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0.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落实《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医药、电子信息、印染、焦化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出台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省环保厅负责)

  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面推动《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湖北销售分公司参与)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省环保厅负责)

  21.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开展城市工业企业堆场调查,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参与)

  (五)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2.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加强城市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至2020年,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实施精准灭荒工程、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加强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强天然林保护,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健全完善全省森林生态防护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2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山开采源头管控和执法检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建矿山达到相应绿色矿山标准,到2020年,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到2020年,完成“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点的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范围内610个、10.1万亩矿山恢复治理。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24.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完善施工工地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县(市、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全省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省住建厅负责)

  加强交通建养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加大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车辆免费冲洗除尘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积极落实港口作业扬尘管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到2020年,全省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完成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大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控制,2018年底前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70%以上;力争2020年底前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省住建厅负责)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逐步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渣土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5.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省环保厅负责)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露天禁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制定《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实施方案》,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项目建设。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技术,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探索研究秸秆收购、贮存、转运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新途径,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26.控制农业污染源排放。控制农业生产扬尘排放,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围绕乡村产业兴旺,突出绿色发展,继续抓好抓实10个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100个生态能源示范村建设,以点带面,大力实施沼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果、菜、茶沼肥替代化肥主推技术,提升沼肥就近就地施用能力和标准化水平。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2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完善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立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全口径统计台账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市(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任务督查督办机制,组织开展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督查督办,实施督查整改项目回头看。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29.大力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30.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响应措施。(省环保厅负责)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继续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1.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专项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各城市系统排查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省环保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2.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水平。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2020年底前,全省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按照要求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负责)

  33.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臭氧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4.加大环境执法和督察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依法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实时开展专项督察。(省环保厅负责)

  35.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加快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平台建设工作,以全省高分辨率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评估、城市达标方案制定、区域环境大数据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制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精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绩效评估,开展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技术支撑。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公众发布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负责)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以及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城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 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监督考核与问责制度。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强化质量目标导向,严格考核问责,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约谈、限批、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问责等措施;考核结果优秀的,省级财政安排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强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鼓励各地加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财政政策导向。各市州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研究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重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构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10个县(市、区)和最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